1、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
2、收入、财产低于规定标准
3、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,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
4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1、住房保障申请表
2、户口簿
3、身份证
4、结婚证,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
5、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
6、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
7、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
8、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
1、申请人于9 月15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社区居委会。
2、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,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街道办复核。
3、街道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复核,复核结果公示15日,公示期内有异议者,由街道办组织核查,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,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于10 月15 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。
4、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查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为15日。公示有异议的,由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,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造册并列入分配计划。
办理地址:
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